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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中指出: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行(xing)政事(shi)業(ye)(ye)性(xing)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資(zi)產(chan)(chan)是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資(zi)產(chan)(chan)的重(zhong)要(yao)組成部分(fen),是黨(dang)和國(guo)(guo)(guo)家事(shi)業(ye)(ye)發展的物質基(ji)礎和重(zhong)要(yao)保障。黨(dang)中央、國(guo)(guo)(guo)務(wu)院(yuan)高(gao)度(du)重(zhong)視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資(zi)產(chan)(chan)立(li)法工(gong)作。為(wei)(wei)加強行(xing)政事(shi)業(ye)(ye)性(xing)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資(zi)產(chan)(chan)管(guan)(guan)理(li)(li)與監督(du),健全(quan)(quan)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資(zi)產(chan)(chan)管(guan)(guan)理(li)(li)體制,推進(jin)國(guo)(guo)(guo)家治理(li)(li)體系和治理(li)(li)能力現代化,根(gen)據全(quan)(quan)國(guo)(guo)(guo)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u)委員會關于加強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資(zi)產(chan)(chan)管(guan)(guan)理(li)(li)情況(kuang)監督(du)的決定(ding),制定(ding)《條(tiao)例》。《條(tiao)例》以改革為(wei)(wei)引領(ling)、創新為(wei)(wei)支撐(cheng),構建(jian)(jian)符合(he)“放管(guan)(guan)服”改革要(yao)求(qiu)的行(xing)政事(shi)業(ye)(ye)性(xing)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資(zi)產(chan)(chan)管(guan)(guan)理(li)(li)制度(du),建(jian)(jian)立(li)信息(xi)管(guan)(guan)理(li)(li)系統、資(zi)產(chan)(chan)共享共用機制,推進(jin)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資(zi)產(chan)(chan)管(guan)(guan)理(li)(li)公開(kai)透明、規范有(you)(you)(you)(you)效,提高(gao)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資(zi)產(chan)(chan)利用效率,促進(jin)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資(zi)產(chan)(chan)保值(zhi)增值(zhi)。
原文如下: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yong)財政資金(jin)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de)資產;
(三)接(jie)受捐贈(zeng)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si))其他國有資產。
第三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批準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國(guo)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men)(men)和有(you)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men)(men)會(hui)同(tong)有(you)關部門(men)(men)依法依規履行(xing)相關中央(yang)行(xing)政事業(ye)單(dan)位國(guo)有(you)資(zi)產(chan)管理職責,制定(ding)中央(yang)行(xing)政事業(ye)單(dan)位國(guo)有(you)資(zi)產(chan)管理具體(ti)制度和辦法并組織實施,接(jie)受國(guo)務院財政部門(men)(men)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相關部門(men)根據職責規定(ding),按(an)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原則,加強中央行(xing)政事業單位國有資(zi)產管(guan)理,優化管(guan)理手段,提(ti)高管(guan)理效(xiao)率。
第六條 各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應當明確管理責任,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各部(bu)門所屬單位(wei)負責本單位(wei)行政(zheng)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ti)管理(li),應當建立和(he)完(wan)善內(nei)部(bu)控制管理(li)制度。
第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管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
第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第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審批程序。
資產配(pei)置包括(kuo)調劑(ji)、購(gou)置、建設、租用、接(jie)受(shou)捐(juan)贈等(deng)方式。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準。
資產配置標(biao)準應當按照勤儉節約(yue)、講求(qiu)績(ji)效(xiao)和綠色(se)環(huan)保(bao)的要求(qiu),根據國家有關政策(ce)、經濟社會(hui)發展水(shui)平、市場價格變(bian)化、科(ke)學技術進步(bu)等因素適時調(diao)整。
第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除法(fa)律另有規定(ding)外(wai),行(xing)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yong)于對外(wai)投(tou)資或者(zhe)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
資產(chan)(chan)使(shi)(shi)用(yong)人、管(guan)理(li)人應當履行崗位(wei)責任,按照(zhao)規程(cheng)合理(li)使(shi)(shi)用(yong)、管(guan)理(li)資產(chan)(chan),充分發(fa)揮資產(chan)(chan)效能。資產(chan)(chan)需要維修、保養、調劑(ji)、更新、報廢的,資產(chan)(chan)使(shi)(shi)用(yong)人、管(guan)理(li)人應當及時(shi)提(ti)出。
資產使(shi)用人、管(guan)理(li)(li)人發生變(bian)化的,應當(dang)及(ji)時辦理(li)(li)資產交接(jie)手續。
第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愿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事業(ye)單位應當明(ming)確對外(wai)投(tou)資(zi)形成的股權(quan)及其相關權(quan)益(yi)管理(li)責任,按照規定將(jiang)對外(wai)投(tou)資(zi)形成的股權(quan)納入經營性國有資(zi)產集(ji)中統一(yi)監管體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采取措施引導和鼓勵國有資產共享共用,統籌規劃有效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門及其所(suo)屬單位應當(dang)在(zai)確保安(an)全使(shi)用的前(qian)提下,推進本(ben)單位大型設備(bei)等國有資(zi)產(chan)共享共用工(gong)作,可以對(dui)提供方(fang)給(gei)予(yu)合理(li)補償。
第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序,依據處置事項批復等相關文件及時處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第二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將依法罰沒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下列資產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一)因(yin)(yin)技術原因(yin)(yin)確需淘汰(tai)或者無(wu)法維修(xiu)、無(wu)維修(xiu)價值的(de)資產;
(二(er))涉及(ji)盤虧、壞賬以及(ji)非正常損失的資(zi)產;
(三(san))已超(chao)過使用年(nian)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四(si))因自然災(zai)害等(deng)不可抗力(li)造(zao)成(cheng)毀(hui)損、滅(mie)失的(de)資(zi)產。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并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等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除國(guo)(guo)家另有(you)規定(ding)外,事業(ye)單位國(guo)(guo)有(you)資產的(de)處置(zhi)收入(ru)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ru)和(he)國(guo)(guo)庫集(ji)中收繳制度(du)的(de)有(you)關規定(ding)管(guan)理(li)。
事業(ye)單位國(guo)有資產(chan)使用形(xing)成的收入,由(you)本級人(ren)民政(zheng)(zheng)府財政(zheng)(zheng)部門規(gui)定(ding)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其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并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四章 基礎管理
第三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臺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各部(bu)門及其所屬單(dan)位對已交(jiao)付但未(wei)辦理竣工財務決算(suan)的(de)建設項(xiang)目,應當按(an)照國家(jia)統一的(de)會計制度(du)確認資產價值。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并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的維護、保養、維修的崗位責任。因使用不當或者維護、保養、維修不及時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資產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六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轉讓、拍賣、置換、對外投資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行(xing)政事業性(xing)國有資產以(yi)市場化方(fang)式出(chu)售、出(chu)租的,依照有關規定可以(yi)通過(guo)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tai)進行(xing)。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清查:
(一)根(gen)據(ju)本級政府(fu)部署要求;
(二)發(fa)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xiao)、隸屬關(guan)系改變等情(qing)形;
(三)因自然(ran)災害(hai)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sun)、滅(mie)失;
(四)會計(ji)信息嚴重失真;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ji)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六)其他應當(dang)進(jin)行資(zi)產清查的(de)情形。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產核實的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并隨同清查結果一并履行審批程序。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由于(yu)資(zi)(zi)產使用人、管(guan)理人的(de)原因(yin)造成資(zi)(zi)產毀損、滅失的(de),應(ying)當依法追(zhui)究相關責任(ren)。
第四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可以向本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之間,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資產糾紛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協商等方式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推行資產管理網上辦理,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章 資產報告
第四十三條 國家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國(guo)(guo)務(wu)院向全國(guo)(guo)人(ren)民代表大會(hui)(hui)常務(wu)委員會(hui)(hui)報(bao)告全國(guo)(guo)行政事業性國(guo)(guo)有資(zi)產管理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zheng)(zheng)府(fu)按(an)照規定(ding)向本(ben)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yuan)會報告行政(zheng)(zheng)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行(xing)政(zheng)事業性國有資產(chan)管理情況按照(zhao)國家有關(guan)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部門。
各部門(men)應當匯(hui)總編制本部門(men)行政(zheng)(zheng)事業(ye)性國有資產管理情(qing)況報告,報送本級政(zheng)(zheng)府(fu)財(cai)政(zheng)(zheng)部門(men)。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
第六章 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鄉(xiang)、民(min)(min)族鄉(xiang)、鎮(zhen)人(ren)民(min)(min)政(zheng)府(fu)應當接受本級人(ren)民(min)(min)代表(biao)大會對行政(zheng)事業性國有資產(chan)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政府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政府提出的監管要求,并向上一級政府報告落實情況。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法進行監督。
各部(bu)門所(suo)屬(shu)單位應(ying)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you)資(zi)產(chan)內部(bu)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you)資(zi)產(chan)管理風險(xian)。
第五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配置、使(shi)用(yong)、處置國有資產未(wei)按照規定(ding)經集體決策(ce)或者履行審批程序;
(二)超標準配(pei)置國(guo)有(you)資產;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chan)調劑、調撥(bo)、劃轉、交接等手續;
(四)未按照規(gui)定履行國(guo)有資產拍賣、報告(gao)、披露等程(cheng)序;
(五(wu))未(wei)按照(zhao)規定(ding)期限辦理建設(she)項目竣(jun)工(gong)財務決算;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清查;
(七)未(wei)按照規定(ding)設(she)置國有(you)資產(chan)臺賬;
(八)未按(an)照規定編制、報送國有資產管(guan)理情況報告。
第五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yi))非法占有、使用(yong)國有資產或者(zhe)采用(yong)弄虛作假等(deng)方式低價處(chu)置國有資產;
(二)違反規定將國(guo)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huo)者設立營(ying)利性(xing)組織;
(三)未(wei)按照(zhao)規(gui)定評(ping)估國有(you)資產導致(zhi)國家利益損失;
(四(si))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有(you)資產損(sun)失(shi)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有違反預算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責任。
第五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執行企業(ye)財務(wu)、會計制(zhi)度的(de)事業(ye)單(dan)(dan)位以及事業(ye)單(dan)(dan)位對外投資(zi)的(de)全資(zi)企業(ye)或者控股(gu)企業(ye)的(de)資(zi)產管理,不適用本(ben)條例。
第五十九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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