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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發改委聯合出臺《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發布(bu)時間:2020-02-01 瀏(liu)覽量: 1367 文章來源:設(she)計院集(ji)團 建設(she)公司

近日,住建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風險由建設單位承擔。

1、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

  • 主要(yao)工程材料、設備、人(ren)工價格(ge)與招標時基期(qi)價相(xiang)比,波(bo)動幅度超(chao)過(guo)合同約(yue)定幅度的部分;

  • 因(yin)國家法律法規政(zheng)策變化引起(qi)的合同價(jia)格的變化;

  • 不可預(yu)見的(de)(de)地質條件造成的(de)(de)工程費用和工期的(de)(de)變化;

  • 因(yin)建設單位原因(yin)產生的工(gong)程費用和工(gong)期(qi)的變化;

  • 不可抗力造(zao)成(cheng)的(de)工程費用和工期的(de)變(bian)化。

  • 具體風險分(fen)擔內容由雙方(fang)在合同中(zhong)約定。

  • 建設單(dan)位不(bu)得設置不(bu)合理工(gong)期,不(bu)得任意壓縮合理工(gong)期。

2、施工、設計資質可互認:

  • 鼓勵(li)施工單(dan)位申請取得工程設(she)計(ji)(ji)資質(zhi),具(ju)有一級及以(yi)上(shang)施工總(zong)承(cheng)包資質(zhi)的單(dan)位可以(yi)直接申請相應(ying)類別的工程設(she)計(ji)(ji)甲級資質(zhi)。完成的相應(ying)規模工程總(zong)承(cheng)包業績可以(yi)作為設(she)計(ji)(ji)、施工業績申報。

  • 鼓(gu)勵設(she)計(ji)(ji)單位(wei)(wei)申(shen)請取得施工(gong)(gong)資質,已(yi)取得工(gong)(gong)程設(she)計(ji)(ji)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筑(zhu)工(gong)(gong)程專業甲級資質的(de)單位(wei)(wei),可以直接申(shen)請相應類別施工(gong)(gong)總承包一級資質。

3、工程總承包單位:

  • 同時具(ju)有與工程(cheng)規模相(xiang)適應的(de)工程(cheng)設計(ji)資(zi)質和施(shi)工資(zi)質。或者由具(ju)有相(xiang)應資(zi)質的(de)設計(ji)單位和施(shi)工單位組成(cheng)聯合體(ti)。

  • 設計單位(wei)和(he)施工單位(wei)組成聯(lian)合體的(de)(de),應當根(gen)據(ju)項目的(de)(de)特點和(he)復雜程度,合理(li)確定牽頭單位(wei)。

  • 工程(cheng)總承包單(dan)(dan)位(wei)不得是工程(cheng)總承包項(xiang)目(mu)的代建單(dan)(dan)位(wei)、項(xiang)目(mu)管理(li)單(dan)(dan)位(wei)、監(jian)理(li)單(dan)(dan)位(wei)、造價(jia)咨詢單(dan)(dan)位(wei)、招標代理(li)單(dan)(dan)位(wei)。

4、招投標:

  • 采用招標或者直接(jie)發(fa)包等方式選擇(ze)工程總承(cheng)包單位(wei)。

  • 工程總(zong)承包項目(mu)范圍(wei)內的(de)(de)設(she)計、采(cai)購或(huo)者施工中,有任(ren)一項屬于依(yi)法必須進行(xing)招(zhao)標的(de)(de)項目(mu)范圍(wei)且達(da)到國家規(gui)定(ding)規(gui)模(mo)標準(zhun)的(de)(de),應(ying)當采(cai)用(yong)招(zhao)標的(de)(de)方(fang)式選擇工程總(zong)承包單位。

  • 建設(she)單位(wei)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ti)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依(yi)法(fa)要求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的內容;對于設(she)有最高投標限(xian)價(jia)的,應當明確(que)最高投標限(xian)價(jia)或者(zhe)最高投標限(xian)價(jia)的計算方法(fa)。

5、項目發包、分包:

  • 企業投(tou)資(zi)項(xiang)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hou)進行工(gong)程總承(cheng)包項(xiang)目發包。

  • 采用(yong)工程(cheng)總承(cheng)包(bao)方式的政府投(tou)資項目,原則上應(ying)當在初步設計(ji)審批完成(cheng)后(hou)進行工程(cheng)總承(cheng)包(bao)項目發包(bao)。

  • 簡化報(bao)批(pi)文件和(he)審批(pi)程(cheng)序的政(zheng)府(fu)投資項目(mu),應(ying)當在完成相(xiang)應(ying)的投資決策審批(pi)后(hou)進行工程(cheng)總承包項目(mu)發(fa)包。

  •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yong)直接發包的(de)方(fang)式(shi)進(jin)行分(fen)包。

6、關于合同:

  • 企業投(tou)資項目的工程(cheng)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

  • 政(zheng)府投資項目(mu)的工程(cheng)總承包應當合理確(que)定合同價格形式。

  • 采用總價合同的,除(chu)合同約定可以調整(zheng)的情(qing)形外,合同總價一(yi)般不予調整(zheng)。

  • 可以在合同中(zhong)約定(ding)工(gong)程總(zong)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fa)。

7、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取得(de)相應工(gong)程(cheng)建(jian)設(she)類注(zhu)(zhu)冊(ce)執業(ye)資格,包括注(zhu)(zhu)冊(ce)建(jian)筑師、勘察設(she)計(ji)注(zhu)(zhu)冊(ce)工(gong)程(cheng)師、注(zhu)(zhu)冊(ce)建(jian)造師或者注(zhu)(zhu)冊(ce)監理工(gong)程(cheng)師等;未實施注(zhu)(zhu)冊(ce)執業(ye)資格的,取得(de)高(gao)級(ji)專業(ye)技術職稱;

  • 擔任過(guo)與擬建項目(mu)(mu)相類似的(de)工(gong)程總(zong)承包(bao)項目(mu)(mu)經理、設(she)計項目(mu)(mu)負責(ze)人、施工(gong)項目(mu)(mu)負責(ze)人或(huo)者(zhe)項目(mu)(mu)總(zong)監理工(gong)程師;

  • 熟(shu)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bao)項(xiang)目(mu)管理知識以(yi)及相關法(fa)律法(fa)規(gui)、標準規(gui)范;

  • 具有(you)較強(qiang)的組織協調(diao)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 工程總(zong)承包(bao)(bao)項(xiang)(xiang)目經(jing)理不得同時(shi)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xiang)(xiang)目擔任工程總(zong)承包(bao)(bao)項(xiang)(xiang)目經(jing)理、施工項(xiang)(xiang)目負責人。

  • 工程(cheng)總承包項目經(jing)理依法(fa)承擔質量(liang)終身責(ze)任。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文(wen)件原(yuan)文(wen)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市規〔2019〕12號


各省(sheng)、自(zi)治區住房(fang)和城(cheng)鄉建(jian)(jian)設(she)廳、發展(zhan)(zhan)改(gai)革委(wei),直轄市(shi)住房(fang)和城(cheng)鄉建(jian)(jian)設(she)(管)委(wei)、發展(zhan)(zhan)改(gai)革委(wei),北京市(shi)規劃和自(zi)然資(zi)源委(wei),新疆生產建(jian)(jian)設(she)兵團(tuan)住房(fang)和城(cheng)鄉建(jian)(jian)設(she)局、發展(zhan)(zhan)改(gai)革委(wei),計(ji)劃單列市(shi)住房(fang)和城(cheng)鄉建(jian)(jian)設(she)局、發展(zhan)(zhan)改(gai)革委(wei):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guo)務院關于(yu)(yu)進一(yi)步加(jia)強城市規劃建設(she)管理工(gong)作的(de)若干(gan)意見(jian)》和(he)(he)《國(guo)務院辦公廳關于(yu)(yu)促進建筑業持續(xu)健康發展的(de)意見(jian)》(國(guo)辦發〔2017〕19號),住房(fang)和(he)(he)城鄉建設(she)部、國(guo)家發展改(gai)革委制定(ding)了《房(fang)屋(wu)建筑和(he)(he)市政(zheng)基(ji)礎設(she)施(shi)項目(mu)工(gong)程(cheng)總承包(bao)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qing)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zhen)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bu)中(zhong)華(hua)人(ren)民共(gong)和國國家發展(zhan)和改革委員會

                                           ;                           2019年12月23日(ri)

                                                                       (此件主動(dong)公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四條  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縣級(ji)以(yi)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he)城鄉(xiang)建(jian)設(she)主管部(bu)門(men)負責本(ben)行(xing)政區域內(nei)房屋建(jian)筑和(he)市政基礎設(she)施項目工程(cheng)總(zong)承包(bao)(以(yi)下簡(jian)稱工程(cheng)總(zong)承包(bao))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ji)以(yi)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zhan)改革部(bu)門(men)依據固(gu)定資產投(tou)資建(jian)設(she)管理的相(xiang)關法律法規在本(ben)行(xing)政區域內(nei)履行(xing)相(xiang)應(ying)的管理職責。

第二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和承包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建設內(nei)容明(ming)確、技(ji)術方案成熟的(de)項目,適(shi)宜(yi)采用(yong)工程(cheng)總承包(bao)方式。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工程總承包項(xiang)目范(fan)圍(wei)內的(de)(de)設計(ji)、采(cai)購或(huo)者施工中(zhong),有任(ren)一項(xiang)屬(shu)于依法必須進行招(zhao)標的(de)(de)項(xiang)目范(fan)圍(wei)且達(da)到國家規定規模(mo)標準的(de)(de),應當(dang)采(cai)用(yong)招(zhao)標的(de)(de)方式選擇(ze)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er))評標辦法(fa)和(he)標準;

(三)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四)發(fa)包人要求,列明項目(mu)(mu)的(de)目(mu)(mu)標、范圍、設計和(he)其(qi)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mu)(mu)的(de)內(nei)容(rong)、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zhi)量(liang)、安全、節約能源(yuan)、生態環境保護、工(gong)期、驗收等(deng)的(de)明確要求;

(五)建設單位(wei)提供(gong)的(de)資料(liao)(liao)和條件(jian),包括發包前完成(cheng)的(de)水文(wen)地質、工(gong)程地質、地形等(deng)勘察資料(liao)(liao),以及可行性(xing)研究報告(gao)、方案設計文(wen)件(jian)或者初步(bu)設計文(wen)件(jian)等(deng);

(六)投標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標(biao)人提交的(de)其他材(cai)料。

建設(she)單位(wei)可以在(zai)招標文件(jian)中提出對(dui)履約(yue)擔保(bao)的要(yao)求,依法要(yao)求投標文件(jian)載明擬(ni)分包(bao)的內容;對(dui)于(yu)設(she)有最(zui)(zui)高投標限價的,應當(dang)明確(que)最(zui)(zui)高投標限價或者最(zui)(zui)高投標限價的計(ji)算(suan)方法。

推薦使用由住房和(he)城鄉建設部會同(tong)有(you)關部門制定的工程總承包合(he)同(tong)示范文本。

第十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設計(ji)單(dan)(dan)(dan)(dan)位(wei)(wei)和(he)施工(gong)單(dan)(dan)(dan)(dan)位(wei)(wei)組(zu)成聯合(he)(he)體的,應當根(gen)據(ju)項目(mu)的特(te)點和(he)復(fu)雜程(cheng)度,合(he)(he)理(li)確定牽頭(tou)單(dan)(dan)(dan)(dan)位(wei)(wei),并在聯合(he)(he)體協(xie)議中(zhong)明確聯合(he)(he)體成員單(dan)(dan)(dan)(dan)位(wei)(wei)的責任和(he)權利。聯合(he)(he)體各(ge)方應當共同(tong)(tong)與建設單(dan)(dan)(dan)(dan)位(wei)(wei)簽訂工(gong)程(cheng)總承(cheng)(cheng)包合(he)(he)同(tong)(tong),就工(gong)程(cheng)總承(cheng)(cheng)包項目(mu)承(cheng)(cheng)擔(dan)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

政府(fu)投資(zi)項(xiang)(xiang)(xiang)目的(de)項(xiang)(xiang)(xiang)目建議(yi)(yi)書(shu)、可行(xing)性研究報告(gao)、初(chu)步(bu)(bu)設計(ji)文件(jian)編(bian)制(zhi)單(dan)位(wei)(wei)及(ji)其評(ping)估(gu)單(dan)位(wei)(wei),一般不得成為該項(xiang)(xiang)(xiang)目的(de)工程(cheng)總承(cheng)包單(dan)位(wei)(wei)。政府(fu)投資(zi)項(xiang)(xiang)(xiang)目招標人公開已經完(wan)成的(de)項(xiang)(xiang)(xiang)目建議(yi)(yi)書(shu)、可行(xing)性研究報告(gao)、初(chu)步(bu)(bu)設計(ji)文件(jian)的(de),上述單(dan)位(wei)(wei)可以參(can)與該工程(cheng)總承(cheng)包項(xiang)(xiang)(xiang)目的(de)投標,經依法評(ping)標、定標,成為工程(cheng)總承(cheng)包單(dan)位(wei)(wei)。

第十二條  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鼓勵施工單位申請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具有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設計、施工業績申報。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確定投標人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第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項目特點,由建設單位代表、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的專家,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建設單(dan)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yi))主要工程(cheng)材料、設(she)備、人工價格與(yu)招(zhao)標時(shi)基(ji)期價相比(bi),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ce)變化(hua)引起(qi)的合(he)同價(jia)格(ge)的變化(hua);

(三)不(bu)可預(yu)見的(de)地質(zhi)條件(jian)造(zao)成(cheng)的(de)工程費用和(he)工期的(de)變化;

(四(si))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de)工(gong)程費用和工(gong)期(qi)的(de)變化;

(五(wu))不可抗力(li)造成的(de)工程費用和工期的(de)變(bian)化。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建設單(dan)位和工程總承包單(dan)位運用保險(xian)手(shou)段增強(qiang)防(fang)范風險(xian)能力(li)。

第十六條  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建設單位和工(gong)程總承(cheng)包(bao)單位可以在合(he)同中(zhong)約定工(gong)程總承(cheng)包(bao)計(ji)量規則和計(ji)價方法。

依法必須進行(xing)招標的(de)項目,合同價(jia)格(ge)應(ying)當在充(chong)分(fen)競爭(zheng)的(de)基礎(chu)上合理確定。

第三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等項目管理單位,賦予相應權利,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項目經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工(gong)(gong)程建(jian)設類注冊執業(ye)資格,包括注冊建(jian)筑師(shi)、勘察設計注冊工(gong)(gong)程師(shi)、注冊建(jian)造師(shi)或者注冊監(jian)理工(gong)(gong)程師(shi)等;未實施注冊執業(ye)資格的(de),取得高(gao)級專業(ye)技術(shu)職稱;

(二)擔(dan)任過(guo)與擬建項(xiang)目(mu)(mu)(mu)相類似的工程(cheng)總承包(bao)項(xiang)目(mu)(mu)(mu)經理(li)、設計項(xiang)目(mu)(mu)(mu)負責人(ren)、施工項(xiang)目(mu)(mu)(mu)負責人(ren)或者項(xiang)目(mu)(mu)(mu)總監(jian)理(li)工程(cheng)師;

(三)熟悉(xi)工程(cheng)技(ji)術和工程(cheng)總(zong)承包項目管(guan)理知(zhi)識以(yi)及(ji)相(xiang)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四(si))具有較強(qiang)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gong)程(cheng)(cheng)總(zong)承包(bao)項(xiang)(xiang)目(mu)經理(li)不得(de)同(tong)時在兩個(ge)或者兩個(ge)以上工(gong)程(cheng)(cheng)項(xiang)(xiang)目(mu)擔任工(gong)程(cheng)(cheng)總(zong)承包(bao)項(xiang)(xiang)目(mu)經理(li)、施工(gong)項(xiang)(xiang)目(mu)負責人(ren)。

第二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工(gong)(gong)程總承(cheng)包單位(wei)應當對(dui)其(qi)承(cheng)包的(de)全部建(jian)設工(gong)(gong)程質量負責(ze),分(fen)包單位(wei)對(dui)其(qi)分(fen)包工(gong)(gong)程的(de)質量負責(ze),分(fen)包不免除工(gong)(gong)程總承(cheng)包單位(wei)對(dui)其(qi)承(cheng)包的(de)全部建(jian)設工(gong)(gong)程所(suo)負的(de)質量責(ze)任。

工(gong)程總承(cheng)包單位、工(gong)程總承(cheng)包項目經理依法承(cheng)擔質(zhi)量終身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工程(cheng)總(zong)承包(bao)(bao)單(dan)(dan)位(wei)對(dui)承包(bao)(bao)范(fan)圍內工程(cheng)的(de)安(an)全生產(chan)負總(zong)責(ze)。分(fen)包(bao)(bao)單(dan)(dan)位(wei)應當服從(cong)工程(cheng)總(zong)承包(bao)(bao)單(dan)(dan)位(wei)的(de)安(an)全生產(chan)管(guan)理,分(fen)包(bao)(bao)單(dan)(dan)位(wei)不服從(cong)管(guan)理導(dao)致生產(chan)安(an)全事故的(de),由分(fen)包(bao)(bao)單(dan)(dan)位(wei)承擔主要責(ze)任,分(fen)包(bao)(bao)不免除工程(cheng)總(zong)承包(bao)(bao)單(dan)(dan)位(wei)的(de)安(an)全責(ze)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工程總(zong)承包(bao)單(dan)位應當依據合同對工期(qi)全面(mian)負責(ze),對項目總(zong)進(jin)(jin)度和各階段的(de)進(jin)(jin)度進(jin)(jin)行控制管(guan)理,確保工程按期(qi)竣工。

第二十五條  工程保修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施工等環節管理,確保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符合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要求。

政府(fu)投(tou)(tou)資(zi)項目所需資(zi)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que)保落實到位,不(bu)得由工(gong)程(cheng)總承包(bao)(bao)單位或者分包(bao)(bao)單位墊資(zi)建設。政府(fu)投(tou)(tou)資(zi)項目建設投(tou)(tou)資(zi)原則上不(bu)得超過經核定的投(tou)(tou)資(zi)概算。

第二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在設計、施工活動中有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規對設計、施工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相同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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