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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文:支付工程款,不得超過60天,逾期支付利息,9月1日起施行!
發(fa)布(bu)時間:2020-08-05 瀏(liu)覽量(liang): 1396 文章來(lai)源(yuan):設(she)計院集團 建(jian)設(she)公司(si)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28號

《保(bao)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fu)條(tiao)例》已(yi)經2020年7月(yue)1日國務院第(di)99次常務會議通過(guo),現予(yu)公布,自(zi)2020年9月(yue)1日起施行。

總(zong) 理  李克強

2020年7月5日(ri)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所稱大型企業,是指中小企業以外的企業。

中(zhong)小企(qi)業(ye)、大型企(qi)業(ye)依(yi)合同訂立(li)時的企(qi)業(ye)規模類型確定。中(zhong)小企(qi)業(ye)與(yu)機關(guan)、事業(ye)單位(wei)、大型企(qi)業(ye)訂立(li)合同時,應當(dang)主動告(gao)知(zhi)其屬于中(zhong)小企(qi)業(ye)。

第四條 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zheng)府負責本(ben)行政(zheng)區(qu)域(yu)內(nei)機(ji)關、事(shi)業(ye)單位和大型(xing)企(qi)業(ye)及時支付中小企(qi)業(ye)款項的(de)管(guan)理工作。

第五條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完善行業自律,禁止本行業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規范引導其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中小(xiao)企業應(ying)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按照合同約(yue)定提供(gong)合格的貨(huo)物(wu)、工(gong)程和服務。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

政府(fu)投資項目所需資金(jin)應當(dang)按照國(guo)家(jia)有關規定確保落實(shi)到位(wei),不(bu)得(de)由(you)施工(gong)單(dan)位(wei)墊(dian)資建設(she)。

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大型企業(ye)從中小企業(ye)采購貨物、工程、服務(wu),應當按(an)照行(xing)業(ye)規(gui)范(fan)、交易(yi)習(xi)慣合理約定(ding)付(fu)(fu)款期限并及時支付(fu)(fu)款項(xiang)。

合同約定(ding)采取履行進度(du)結算、定(ding)期(qi)結算等(deng)結算方式(shi)的,付款(kuan)期(qi)限應當自雙方確認(ren)結算金額(e)之日起算。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貨物、工程、服務交付后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tong)雙(shuang)方(fang)應當(dang)在合同(tong)中(zhong)約定(ding)明確、合理的(de)檢(jian)驗(yan)或(huo)者(zhe)(zhe)(zhe)驗(yan)收期(qi)限,并(bing)在該期(qi)限內完成檢(jian)驗(yan)或(huo)者(zhe)(zhe)(zhe)驗(yan)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da)型(xing)企(qi)業拖延(yan)檢(jian)驗(yan)或(huo)者(zhe)(zhe)(zhe)驗(yan)收的(de),付(fu)款(kuan)期(qi)限自約定(ding)的(de)檢(jian)驗(yan)或(huo)者(zhe)(zhe)(zhe)驗(yan)收期(qi)限屆滿之(zhi)日起算(suan)。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證金。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機關、事業(ye)單(dan)位和大型(xing)企業(ye)不得將保證(zheng)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ye)以(yi)金融機構(gou)保函(han)提供保證(zheng)的,機關、事業(ye)單(dan)位和大型(xing)企業(ye)應當接受。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qi)業應當按(an)照合同約(yue)定,在保證期限屆滿后及時與(yu)中小企(qi)業對收取的保證金進行(xing)核實和結算。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第十四條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大型企(qi)業(ye)應(ying)當將逾期(qi)尚未支付中小(xiao)企(qi)業(ye)款項(xiang)的合同數(shu)量、金(jin)額(e)等信(xin)(xin)息(xi)(xi)納入企(qi)業(ye)年度報告,通過(guo)企(qi)業(ye)信(xin)(xin)用信(xin)(xin)息(xi)(xi)公示系統向社(she)會公示。

第十七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投訴。

受(shou)理(li)投訴(su)部門(men)(men)應(ying)當按照“屬地管理(li)、分級負(fu)責(ze),誰主管誰負(fu)責(ze)”的原則,及時將投訴(su)轉(zhuan)交有(you)關部門(men)(men)、地方人(ren)民(min)政府處(chu)理(li),有(you)關部門(men)(men)、地方人(ren)民(min)政府應(ying)當依法及時處(chu)理(li),并將處(chu)理(li)結果告知投訴(su)人(ren),同時反饋受(shou)理(li)投訴(su)部門(men)(men)。

機(ji)關、事業(ye)單(dan)位和大型企業(ye)不履行及時(shi)支付(fu)中小(xiao)企業(ye)款(kuan)項義務,情(qing)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yi)法依(yi)規將其失信(xin)(xin)信(xin)(xin)息(xi)(xi)納(na)入全國信(xin)(xin)用信(xin)(xin)息(xi)(xi)共享平臺,并將相(xiang)關涉企信(xin)(xin)息(xi)(xi)通過企業(ye)信(xin)(xin)用信(xin)(xin)息(xi)(xi)公示系(xi)統(tong)向社會公示,依(yi)法實施失信(xin)(xin)懲戒。

第十八條 被投訴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投訴人進行恐嚇、打擊報復。

第十九條 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國家依法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和營商環境評價時,應當將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情況納入評估和評價內容。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建立企業規模類型測試平臺,提供中小企業規模類型自測服務。

對中小企(qi)業(ye)規模類型有爭議的(de),可以(yi)向主張為中小企(qi)業(ye)一方(fang)所在地(di)的(de)縣級以(yi)上地(di)方(fang)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qi)業(ye)促(cu)進工作綜合管理的(de)部門申(shen)請認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與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存在支付糾紛的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dui)及時(shi)支(zhi)付中小(xiao)企業款項相關法律法規政(zheng)策的(de)公(gong)益宣傳,依法加強對(dui)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ju)絕(jue)或者(zhe)遲延支(zhi)付中小(xiao)企業款項行為(wei)的(de)輿論監督。

第二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支(zhi)付(fu)中(zhong)小企業貨物、工程、服務(wu)款(kuan)項;

(二(er))拖(tuo)延檢驗、驗收;

(三)強制中(zhong)小企業接受商業匯(hui)票(piao)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或(huo)者利用商業匯(hui)票(piao)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kuan)期限;

(四)沒有法律(lv)、行政法規(gui)依(yi)據或者合同約定,要求以審(shen)計(ji)機關的(de)審(shen)計(ji)結(jie)果(guo)作為結(jie)算依(yi)據;

(五)違法收取保(bao)證金,拒絕接受中(zhong)小(xiao)企業(ye)(ye)提供的金融機構保(bao)函(han),或者不(bu)及時與(yu)中(zhong)小(xiao)企業(ye)(ye)對(dui)保(bao)證金進行(xing)核實、結算(suan);

(六(liu))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yao)負責人變更,履行(xing)內部付款流(liu)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deng)待(dai)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deng)為(wei)由,拒絕或者遲延(yan)支付中小企(qi)業款項;

(七)未(wei)按照(zhao)規定公(gong)開逾(yu)期尚未(wei)支付中小企(qi)業款項信(xin)息;

(八)對投訴人進行恐嚇、打(da)擊(ji)報復。

第二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使用財政資(zi)金從中小企業采(cai)購貨物、工程、服務(wu),未(wei)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i)行;

(二)要(yao)求施工(gong)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mu)墊資建設。

第二十七條 大型企業違反本條例,未按照規定在企業年度報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國有大型企業沒有合(he)同約定或者法律(lv)、行政法規依(yi)據,要求以審計(ji)機(ji)關(guan)的審計(ji)結果作為結算依(yi)據的,由其主(zhu)管(guan)部門責(ze)令改(gai)正(zheng);拒不改(gai)正(zheng)的,對直(zhi)接(jie)負(fu)責(ze)的主(zhu)管(guan)人員(yuan)和其他直(zhi)接(jie)責(ze)任人員(yuan)依(yi)法給(gei)予處(chu)分。

第二十八條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財政資金的團體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參照本條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dui)采購(gou)貨物、工(gong)程、服務(wu)支付(fu)中小企業款項,按照軍隊(dui)的有關規(gui)定執行(xing)。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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